2004年12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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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担责
鹿城法院以“医疗不当”判令一医院赔钱
贤群 璐珐

  本报讯 一名患者术后第二天就不幸去世,其家人认为这是医院缺乏责任心、医术不到位造成的。经温州市医学会鉴定,这一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瑕疵”。日前,鹿城区法院审理判决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2年6月,王老伯的妻子李某在温州市区某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宫颈原位癌”,经医院会诊,决定实施手术。在手术后第二天,李某出现异常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认定李某的死因是肺栓塞。而李某的家人认为,李某的死因是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及手术后缺乏责任心,技术不到位造成的。当年8月,双方达成协议,医院同意赔偿患者家属5000元,但这样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王老伯及其亲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接受手术治疗过程中,该医院对术后可能发生的肺栓塞并发症缺乏足够预见和认识,致其未能在术前向李某或其家属告知可能发生肺栓塞的危险,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同时医院也未能在手术过程中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且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所以医院对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构成医疗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先前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消。法院一审判决这家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